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604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
法定代表人:陈碧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枫溪村老街43-9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女。
被告:黄茂书,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钟廷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林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婧雯
书 记 员 张夏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