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6887号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枫溪村老街4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29元,减半收取计9414.5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