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某等与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82民初1939号
原告:***,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郑某,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女,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七弄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诗銮,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被告:长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第一分校,住所地长乐航城街道吴航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与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诗銮、***、***、长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第一分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