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琴。
申请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闽03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六十六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3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清
执行员 周长珊
执行员 邹福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