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锦强房地产有限公司、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的鲤中安置东侧商场**。

法定代表人:温永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上诉人***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锦强公司以与飞阳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锦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50元,减半收取107275元,由***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源

审 判 员  蔡毅明

审 判 员  林文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揭元源

书 记 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