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6628号

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iv>

负责人:王春晖。

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月兰

书 记 员 黄勇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