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海区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C区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3828D。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龙海区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月港大道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4004489Q。
法定代表人:林庄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瑄,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漳州市龙海区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85元、上诉人漳州市龙海区东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18元,合计1562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