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3748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鹏,福建理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
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秋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