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3828D。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给申请人12431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免除其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