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3828D。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给申请人12431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免除其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