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2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中街**荔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7353828D。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4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谅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志华

审 判 员 吴远征

审 判 员 陈 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銮

书 记 员 廖彦骅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