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30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92720787,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金辉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将屯河东路****会信用代码91350430574741609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30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程国林、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程国林、福建省晋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已被本院确定为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主案,所立案号为(2019)闽0430执1022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430执102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30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