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4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梅生,漳州市诏安县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山路**金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927207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