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02民初89号
原告:福建中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洲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段交通服务指挥中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AE7B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三溪乡前坪村前坪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403321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中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中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中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