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29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詹家拐子16号第1**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