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42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上四闸村5社。
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詹家拐子16号1**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40923J。
被告:张掖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流泉村农科教培训中心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A4PL7D。
被告:张掖市坚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大街万盛金安居3号楼7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1105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坚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12.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