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4210号
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东路524号之二。
负责人:谭祖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
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黄山头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碧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璐雯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