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3201号

原告:***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建筑业发展中心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梅香,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林,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计2,571.5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廖良清

书 记 员 陈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