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博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03民初500号
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广太镇广兴街东侧往东第十五间。
法定代表人:翁奕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博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9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元,由原告普宁市红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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