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1822号
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比得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4F-B6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UXERE9T。
经营者:王大维,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娥,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圆**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56082720E。
法定代表人:李新。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比得电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
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