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18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比得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4F-B60商铺。
经营者:王大维,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该经营部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娥,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圆**/div>
法定代表人:李新。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比得电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辽0102民初118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
人民陪审员  牛久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