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星,男,系原告长子。
被告: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圆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56082720E。
法定代表人:李新。
本院在审理***与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