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97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圆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
原告***与被告大连中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25元,但原告不同意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梦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