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姜树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3××××××××。
原告***与被告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