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庄民初字第2925号
原告: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70号。
组织机构代码:7730068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118529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大连山川外墙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关于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到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到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被告住所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庄河市建设大街东桥工程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协议书》中关于”争议”条款中已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到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到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原告应当向双方约定的案件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