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3587号
原告:大连宏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1号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426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永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22629U。
法定代表人:门文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