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3财保67号
申请人:景泰县泰华选砂厂。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寺滩乡九支村。
经营者:化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景泰县泰华选砂厂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存在景泰县红水镇人民政府应付的工程款26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保单号:PZDM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存在景泰县红水镇人民政府应付的工程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景泰县泰华选砂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风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