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502民初84号
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区水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钢铁(集团)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38万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969万元,由原告营口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辉
人民陪审员*鹏
人民陪审员石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飞
书记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