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京东南洋花园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93452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屹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币666.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