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417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苏0505民初4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我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号XXX。现申请人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高格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账号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荣
书记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