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81民初862号
原告: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号*幢B266。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相,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睦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鑫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同年3月2日、4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7日原告和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后于2016年3月24日变更为现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中信公司将其承接的溧阳系统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一号联合厂房”建设工程中的地坪工程发包给原告承揽施工,按每平米45元结算(不含税)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的1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结算价款的5%)于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后的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支付迟延,则工期顺延,发包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承包方。合同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原告实际完成施工面积40062.63平米,计工程价款为1802818.35元,被告仅支付原告129万元,尚欠512818.35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价款512818.35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1日起之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
被告中欣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原告和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后于2016年3月24日变更为现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中信公司将其承接的溧阳系统装备研发与制造基地项目“一号联合厂房”建设工程中的地坪工程发包给原告承揽施工,按每平米45元结算(不含税)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的1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结算价款的5%)于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后的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支付迟延,则工期顺延,发包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承包方。合同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原告实际完成施工面积40062.63平米,计工程价款为1802818.3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29万元,尚欠512818.35元。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和中信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中信公司在变更为现被告后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承担。有证据表明原告实际完成施工面积为40062.63平米,计工程价款为1802818.35元,已支付原告129万元,尚欠512818.35元。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所欠原告工程价款用于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工程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至2015年9月10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工程价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工程价款512818.35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