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民初1505号
被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北环路德志高中学校对面路段商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902425406。
法定代表人:钟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铭涛,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有,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E2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87286U。
法定代表人:林宗辉,总经理。
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以被告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祖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