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8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
被执行人马德雍,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
被执行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E2910号房。
关于***与***、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支付运费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德雍、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运输费379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2018)桂1028执32号执行通知书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2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被执行人已签收,并在其公司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66071元,已自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马德雍下落不明,已通过公告和张贴在其家门口的形式进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至今未履行给付运输费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全国查控系统和“点对点”广西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德雍在金融部门开设的储蓄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到乐业县房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马德雍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到乐业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德雍无国有划拨、出让、安置土地财产信息登记;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备案信息,在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工商注册信息。经过本院“四查两查”查询被执行人马德雍的财产信息,已经告知申请人***,除了在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讨论,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在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马德雍目前下落不明,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6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到位金额为10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