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开发区兆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西耀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开发区兆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次区定阳路73号顺驰小区44-2-302。
法定代表人:李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鹏,山西佳镜(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山西佳镜(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晋中市开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78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进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中市开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1元,减半收取4340.5元,由上诉人***佳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张 媛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珂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