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与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2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矿务局建筑街。
负责人:韩立辉,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林区上肖墙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与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9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439585.68元及利息484522.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200元、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390元、执行费52207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9月14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8361.99元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无法找到实物故不能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正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中,此外未能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2日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烧结箱”(证书号第5609842号)现正在协商处理中。
4.2020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筑街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308361.99元,未受偿4724542.88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文浩
审判员  王增新
审判员  马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