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382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
负责人:白某,行长。
被申请人**,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街10号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2343196W。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被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72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72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