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763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街10号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234319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65504.16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可供执行存款信息、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吕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