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初230号
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街10号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申请人)山西祁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