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627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华洲路金典花园9号商务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经理。
被申请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不锈钢市场商铺1-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沾化县。
被申请人:路波,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沾化县。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6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孤岛支行账户6230********人民币43.44元,于2022年6月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路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XXXX57cf@wx.tenpay.com人民币6.8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马官桥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1546.8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永丰营业所账户6215********人民币198.01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账户6222********人民币86.2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园支行账户1613********人民币64.07元。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