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3民初43号
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Q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高振龙,系总经理。
被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75969****,住所地:陕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2520元,由原告赤峰市振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宏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