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富民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3财保3号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敏、赵景鸽,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富民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镇。
法定代表人:张文民。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富民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富民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申请费1420元,暂由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马浩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