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918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华洲路金典花园**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经理。
被申请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不锈钢市场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树燕,经理。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9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旱码头支行账户1521********人民币240.67元。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