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23民初2111号
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以同被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3元,减半收取计3172元,由原告***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