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华洲路金典花园9号商务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7596948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不锈钢市场商铺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U66C5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上诉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