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6695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道北污水处理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68895457J。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1号楼22层2203号,注册号410105000053108。
法定代表人田新伟。
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押金90926元。因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23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