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荥阳市道北污水处理厂西。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在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2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