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68895457J,住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9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2执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