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再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生物药厂北。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A6别墅。
法定代表人:*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优特基础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918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豫民申44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