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5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朝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生物药厂北。

法定代表人:崔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维网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维网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凯公司承建工程并未完工,且施工项目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原审未认定该事实存在错误。天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部分工程没有按约定及图纸设计施工。其中地面三七灰土存在质量不合格,防火、防锈工程未施工的问题。地面的三七灰土配比不够,导致建维网联公司的生产车间地面承重不够,运送重型设备或车辆行驶导致地面塌陷;天凯公司对防火工程没有施工,导致建设的厂房不具有防火功能,消防无法验收,建维网联公司投入上千万厂房设备无法投入生产使用。截止目前工程尚未完工,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建维网联公司在一审期间申请对案涉厂房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分和不合格部分以及没有施工的部分进行质量鉴定和费用评估,但是一审法院只对地坪部分委托鉴定,对其余部分没有委托,该鉴定存在明显的漏项。建维网联公司对此多次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告知另行主张权利。就同一个问题,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出现另案告诉的问题,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可能导致两个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二)建维网联公司已经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即使法院不到现场勘查,鉴定机构可评估鉴定项目。天凯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而一审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建维网联公司一方,且一审期间对于建维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受理也没有下达裁定,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以上导致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错误判决,对天凯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况没有考虑。(三)二审法院对天凯公司伪造的《工程质量验收单》予以认定是错误的。该验收单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建维网联公司之所以加盖公章是因其母公司因证券上市需要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要对债权单位,也就是天凯公司在《询证函》上加盖公章确认,天凯公司以此要挟建维网联公司在验收单上盖章才在询证函上盖章,否则不予盖章配合。建维网联公司处于无奈才在空白的《工程质量验收单》上加盖公章。而监理公司的公章是被天凯公司伪造的,公章上面没有编码,且竣工验收单上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不符合验收流程和规定,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建维网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天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天凯公司已经按照图纸及要求施工完毕,双方已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了验收单,且在验收单出具一年后,2020年4月13日,双方就工程进行了结算,如果建维公司认为验收不合格,当时就应该提出来,不可能再与天凯公司进行结算。验收单是建维网联公司自己组织进行的,验收单上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公章都是真实的。(二)建维网联公司在一审提出反诉请求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后又撤回了,后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一审处理反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建维网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建维网联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及质量的问题。经原审查明,2019年3月20日,建维网联公司、天凯公司以及河南会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交工验收单》上盖章,显示案涉工程施工完毕且合格。2020年4月13日,建维网联公司又向天凯公司出具欠条,确认了案涉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价款以及下欠工程价款。建维网联公司主张在工程验收单上签章系因受到胁迫和监理单位印章系伪造,但未提供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天凯公司伪造印章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其在一年后向天凯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存在矛盾,有悖常理。故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质量验收,具有事实依据。(二)关于生效判决对建维网联公司反诉的处理问题。经审查,生效判决已就未施工的地坪部分从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因建维网联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工程交工验收单》证明效力的证据,生效判决未支持其提出的扣除其他未施工部分的请求,且告知建维网联公司可另诉主张权利。建维网联公司在一审中放弃了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生效判决未予审理程序合法。综上,建维网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建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辛季涛

审 判 员 李百福

审 判 员 蒋瑞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