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桂民申字第1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江大沙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建新,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专责。
委托代理人:**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容县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以申请人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骆金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霍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