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1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飞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
法定代表人:温道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柳州飞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2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36380元、违约金100914元、律师代理费20178元、案件受理费4081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审判员***